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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工矿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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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0 11:45: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厂位于任丘市北汉乡西马庄村,属于任丘雁翎工业园区南区,核定的城建税税率为1%,任丘雁翎工业园区南区是否是河北省税务局批准的工矿区,我公司是否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 第10号)规定: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凡在征收房产税的地区范围内,已构成固定建筑的房屋,均应由其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1号)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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