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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0 14:52:1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A企业是一家高新企业,2018年12月购入一台200万的机台用于研发,账上是按10年来计提折旧,19年账上折旧金额是20万,按照规定18年1月以后购入的金额少于500万可以一次性加计扣除,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的规定,居民企业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那么我想问下,在高新口径下,研发支出计算标准是按账上20万折旧支出还是按所得税一次性扣除200万来计算跟收入的比例?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按20万来加计扣除75%还是按一次性扣除的200万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75%?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三、折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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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