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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发生销货退回后,红字发票及信息表等记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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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0 14:59: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购买方,2019年11月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2019年12月发生销售退回。因专票已经进行抵扣,向销售方开具了红字信息表,请问作为购买方是否需要销售方提供红字负数专票全联次用于入账,还是可以用销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复印件连同信息表即可入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由购方申请红字信息表,销方凭审核通过的红字信息表编号开具红字发票,并将红字发票联和抵扣联给购方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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