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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0 15:4:1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房地产企业在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将无单个产权证的地下车位出售,使用期限同住宅房产期限,并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相关税费。那么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该部分无单个产权证的车位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
注:规划中有车库,只是清算时无单个产权证,这个车库有产权。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根据:陕地税发〔2007〕60号(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