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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0 15:26:1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A建筑劳务公司在总包处取得了劳务分包业务,这个业务由很多小的项目组成,比如,钢筋劳务,浇筑劳务等,A建筑劳务公司可以把这些小的项目分包给B建筑劳务承包吗?签订合同,开发票结算。如果可以,同时是外地项目,最后B劳务公司需要开外管证到外地缴纳税金吗?A建筑劳务公司在预缴税金的时候可以从总分包款里面剔除第二次分包的合同金额进行预缴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