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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0 15:42:2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请您按照发生的实际经营业务如实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