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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0 15:58:2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规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平均税额为每平方米36元。其中,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5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40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30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