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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1 10:6:3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7号公告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问题:在计算这个限额时,是否区分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
比如,某企业费用化支出5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10万元),资本化支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15万元),那么计算限额时,是按照(50-10)*10%/(1-10%)+(100-15)*10%/(1-10%),还是直接用(150-25)*10%/(1-10%)来计算限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三)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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