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3-31 10:20:4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案例:企业2018年12月购入价值300万元并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按照折旧年限6年;同时也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请问一下:
1)2019年,企业会计上折旧额为30万;税法上按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折旧,税法折旧额为50万。那么请问一下,2019年研发加计中可以允许加计扣除的折旧额是30万,还是50万?
2)2019年,企业会计折旧额为30万,税法上按照一次性折旧,税法折旧额300万。请问一下,2019年研发加计中允许加计扣除的折旧额是30万,还是300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因此,都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