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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1 10:25:3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纳税人在申请领用发票之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票种核定。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1份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原件
3、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核定时提供)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