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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1 10:27:4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本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单位,总建筑面积为94,265.28(其中:普通住宅 76,683.43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当中包括阳台面积,但房产局测绘并未完测绘); 网点 10,233.42平方米; 地下车位 5,163.85平方米; 产权车库 704.98平方米; 换热站 839.88平方米; 物业用房 639.72平方米;)可售总建筑面积为79,150.03平方米;现根据《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文件规定: 2.关于计算无产权地下车位成本费用的方法
无产权的地下车位不参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同契税计税依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分摊;
无产权地下车位不允许扣除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四项成本;
无产权地下车位不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四项成本金额/总建筑面积*无产权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其他无产权的建筑物等比照执行。4.无产权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以房产局最终测绘的总面积为准,含过道等面积;允许扣除设备间等公共配套设施的面积。
5.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关于面积的确定以房产局最终测绘的面积为准,对无房产局测绘面积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客观、公正的依据来确定。
由于文件中规定总建筑面积,对于此项没有太懂,关于总建筑面积取数口径,是否为企业设计院蓝图图纸中显示,还是房产网测绘的口径所说的可售面积。
由于本公司一期总成本2.3亿*(5,163.85/94,265.28)=1000万元;2.3亿*(5,163.85/79,150.03+5,163.85+839.88+639.72)=1500万元;对本公司成本影响较大。望贵局领导考虑!!!
根据《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文件,无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其成本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允许扣除。其他无产权的建筑物等比照执行。无产权地下车位不参与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成本分摊。
总建筑面积取数口径以测绘报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