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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1 10:42:4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2017年4月1日起,已停止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但是我公司面临如下税务问题:
2017年4月1日前,欠缴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是否需要清缴?
2. 我公司要求缴纳该费用,但是税务系统已不存在该项,无法出具完税证明,应当怎么办?
根据《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通知》(辽水合〔2017〕13号)文件的规定:“二、省地税局‘金税三期’后台从2017年4月份开始,关闭河维费电子申报系统,不受理当期河维费申报。三、纳费人补缴欠缴的河维费以及各级地税局稽查局查补的河维费,纳费人可到地税征收局窗口申报补缴。”
国地税已经合并,建议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局窗口咨询申报补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