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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土地使用税交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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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1 10:48:1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司为一家房地产公司,办理土地证时间早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请问按哪个时点交纳土地使用税?有何文件规定,谢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四、根据《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因此,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在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日期前办理了土地证,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土地,应按规定自办理土地证的次月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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