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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1 10:52: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开发自持出租写字楼,目前我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样板间装修合同,且目前已装修完成,请问该笔装修费用是计入房产原值还是可以按3-5年使用年限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改增)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