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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1 10:55: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麻烦咨询一下,我们销售材料在2018年4月报价含17%增值专用发票,现如今到了交货期,工厂提供的进项税率为13%,现采购方要求我们补偿这个税率差,何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 ?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 ?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规定,关于本公告的执行时间。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