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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分立中的增值税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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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1 10:57: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目前公司进行派生分立,公司的注册地在A市,房产在B市,工商分立已经完成,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房产由原来的公司分立到新设的公司,因原公司的债务均与主营业务工程项目相关,在分立房屋资产时未分立相关负债(因无相关联负债),请问一下没有分立负债是否符合上述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附件为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分立行为,也是只分立了资产,没有分立负债)


  由于无法准确了解您企业重组的具体情形,若属于文件规定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建议可以进一步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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