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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1 10:57:2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