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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1 11:11:5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1、如果11月份新增房产,税源所属期期是否是2019年12月?2、如果本月新增房产,原有的房产原值有包含土地价值,是否要跟着变动?3、如果是,房产税源变更时间要如何填写?
2019年12月23日回复:问题1: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根据你司实际并结合上述文件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填写“税源有效期始。
问题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若是新增房产,不是通过税源变更,而是直接增加新的房产税源。
问题2、3我不太明白,再次确认:原有的土地价值已经有包含在原有的房产原值里,那12月份再新增的房产原值要不要再分摊原有的土地价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问题所述新增房产,若地价没有增加,且原登记的房产原值已包含地价,则只就新增的房产增加一条新的税源信息即可。若是其他情况,请详细描述,以便准确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