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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阿联酋之间的互免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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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1 11:20:1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老师: 您好。 关于中国与阿联酋之间的互免协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提到“一、关于第八条,免税也应包括 1、在中国,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2、在阿联酋,自本协定签字后阿联酋可能征收的任何类似中国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的税收。”而1958年中国税制改革后使用的税种“工商统一税”其计算是以“销售收入的金额”为依据,是针对收入计缴的税种,目前工商统一税已取消,国家征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同为“销售收入的金额”,可否理解为工商统一税已被增值税代替。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阿联酋的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的海运费收入应免于征收增值税,享受互免优惠待遇。 急,盼复,谢谢!

 

4. 互免间接日本、丹麦、新加坡(第8条及议定书)、阿联酋、韩国(第8条及议定书)、印度(第8条及议定书)、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乌克兰、牙买加、马来西亚(2000年议定书)、香港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日本、比利时、德国、挪威、丹麦、芬兰、瑞典、荷兰、保加利亚、巴基斯坦、塞浦路斯、罗马尼亚、巴西、马耳他、克罗地亚、越南、乌克兰、希腊、古巴、格鲁吉亚、阿尔及利亚、智利、朝鲜、意大利、加拿大    
海运协定税收条款
美国、前南斯拉夫(互免海运收入税收协定)、俄罗斯(海运合作协定)、老挝(河运协定)、波兰、斯里兰卡、阿根廷、智利、意大利
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
纳税人以总局网站内容为准,互免间接税有阿联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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