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3-31 11:24:2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属于劳务派遣公司,2018年度我公司自有管理人员5人,向本市一煤矿派遣工人294人,依据财税〔2018〕77号文件第二条通知“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前在总局组织的培训老师讲所得税汇算时,老师曾讲到进行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时,上述294人应算入实际用工的该煤矿,我公司应按自有管理人员5人判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请问,该294人派遣用工在进行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是否受工资由哪一方发放影响?(比如,劳务派遣工人工资直接由矿上发放,则我公司进行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时可将上述人员减除,劳务派遣工人工资由矿上支付给我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则我公司进行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时不可将上述人员减除)
鉴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未规定工资由哪方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