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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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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1 11:34:4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企业能否接收事业单据开具的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到以后《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取得的符合规定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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