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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7年37号文,前期我企业是否能参照相关政策享受加计抵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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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1 11:36:3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企业是中成药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的企业,成立50余年,购进的中药材属于农产品,且是用于生产税率13%(17%到16%到13%)的药品,供应商一直给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票, 由于税改开具的专票税率由13变为10,今年变为9。我企业一直按票认证抵扣,从未加计抵扣。

问题: 1根据财税2019年39号文, 我企业19年4月1日以后农产品进项可加计1%按10%抵扣,请问可以吗?

根据财税2018年32号文,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可按农产品进项加计2%按12%抵扣?

以及根据2017年37号文,前期我企业是否能参照相关政策享受加计抵扣政策?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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