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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 10:3: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工后收到业主打来的预付款(非计量结算款),要确认纳税义务发生么,应该确认销项税额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规定: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