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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40号公告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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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 10:8: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专家您好:我公司为钢铁企业,为了配合政府化解产能,整体退出产能。在化解产能中政府将我公司土地依法征收,并向我公司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主要是机器设备、备品备件等)、不动产补偿费,请问我公司向政府移交土地及有形动产、不动产的行为,是否全部免征增值税?还是有形动产移交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
    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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