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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 10:12:2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0号公告第一条“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由于一般计税方式增值税计算时抵减了土地价款,请问该处的销售额如何理解,以下两种方式会形成较大数据差额,哪一种正确呢?方式一:含税收入/(1+9%);方式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下土增应税收入=含税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收入-销售额*9%=含税收入-(含税收入-该类别累计已售开发产品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含税收入+该类别累计已售开发产品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9%)/(1+9%)。谢谢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