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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 10:13:4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老师您好:
请问:加油卡充值,取得公司抬头,品名中注明“预付卡销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能否报销?
2、入账能否凭此发票直接计入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建议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加油卡,可凭实际消费清单及不征税发票等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预充值的不征税发票是否可以单独报销建议参照企业财务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