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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 10:14:5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上述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上年度的还是本年度的职工工资总额?
纳税人本年度为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计算税前扣除限额时,应不超过本企业本年度的职工工资总额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