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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 10:15:2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 本人于2016年购买了一辆奇瑞牌SQR7101J001小型家用乘用车,该车型被纳入了《关于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财税2015 51号 文件中。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74号文第七条规定: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目前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已经废止,但我的车型属于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节能型车辆,请问目前我是否可以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四条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七条规定,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纳税人的车辆是否能享受该优惠,需要对照取得车辆时点(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时间)对应期间公布的减免税车型目录判断。您的车辆在2016年购入,在对应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中,目前可以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政策。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