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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因税率的调整而调整固定总价合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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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 10:27:3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请问双方签订的主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未单列不含税的固定总价和税额。签订时间为2016年5月13日,当时的增值税税率是11%,由于施工周期长,税率随国家政策的调整降至10%,再降至9%,乙方已经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纳税,但第三方审计要求按照签订合同时间的税率11%的进行扣除2%税点的税额而进行调整合同金额,请问第三方审计公司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和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和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因此,应根据纳税义务时间确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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