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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 10:28:5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陕政发〔1998〕23号:
第十一条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因改变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本条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及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契税申报办理材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
2.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3.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享受契税优惠: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