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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 10:38:3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问:您好!A公司出资1000万设立B公司,后B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500万转增实收资本500万,(A、B均为内资企业,A对B股权比例一直为100.00%)请问:转增的500万是否可以增加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即A公司处置B公司时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税基础是1000万,还是1500万?
经转办,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获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4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第3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咨询案例中,B公司将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500万转增实收资本500万,应在B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转股决定的日期视为B向A分配股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对转增的500万股本,A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