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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地下无产权车位转让永久使用权是否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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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 11:2:3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呼和浩特地下无产权车位(人防)转让永久使用权是否缴纳房产税?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成本是否可在土地增值税种扣除。

呼和浩特地下无产权车位(非人防)转让永久使用权是否缴纳房产税?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成本是否可在土地增值税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转让无产权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应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计算收入,并扣除相应成本费用。无产权地下车位原则上应分摊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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