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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 11:4:1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某开发企业,开发产品中有独立车库共计5000多平米对外出售,该批车库有规划面积、有规划验收面积、有测绘面积,目前已全部出售且办理了产权证,国土部门对该批车库出具了不计容积率证明材料,请问该批车库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四十条 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设施等,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在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证明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