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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零星业务收据的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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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 11:10:5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如何理解“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中的“个人”?个体工商户是否包含在内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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