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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 11:12: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看同事计算购销合同的印花税都是用营业收入*1.4来计算应税金额,不知道有什么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67号)规定:
第三条 印花税实行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据实征收可采取“三自”纳税和汇总缴纳;核定征收可采取核定比例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征收方式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并通知纳税人。征收方式一经确定,未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不得自行变更。
第四条 财务制度健全、账簿资料完整、应税凭证保存齐全、《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管理规范的纳税人可采取“三自”纳税。
第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原定征收方式,按照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四)纳税人申请核定比例征收的。
附件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合同类型
核定依据及计税比例%购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