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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试点范围的企业,因生产出售半成品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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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 11:15:5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企业为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密度纤维板的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次小薪材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根据安徽省税务局、财政厅2020年第4号公告,于2020年7月定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单位,实行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2021年1月,公司不再生产密度纤维了,只生产并出售原半成品--木纤维。请问在这种情况下,销售的木纤维还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生产木纤维所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是采用核定扣除,还是用2020年7月以前采用的抵扣方法?具体情况请见附件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参照酒精制造行业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1511)、猪肉罐头(参照肉、禽类罐头制造行业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1451)、纤维板(纤维板制造行业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22)、刨花板(刨花板制造行业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23)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无水乙醇、猪肉罐头、纤维板、刨花板,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上述试点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按照主产品当期销售情况,计算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仍按财税〔2017〕37号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3.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4.根据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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