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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 11:18: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本人合肥市区户口,本人及家庭在合肥市区已有一套房,18年在合肥市区又购买了一套新建商品房(当时算二套房)并于2020年底交房,但开发商尚未办理房产证,也未缴纳相关税费。现在本人想在合肥市区购买一套二手房并办理相关手续,因合肥市二套房与三套房的契税比例不同,想咨询现在准备购买的二手房在办税时会算作二套房还是三套房?与之前购买还未办理房产证及纳税的那套新建商品房之间是否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套为二套另一套为三套?
根据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