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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补开2020年免税业务发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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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 11:24:1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公司主营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业务的一般纳税人,2020年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由于业务的特殊性,次月方可对上月业务结算开票,请问2021年1月可以补开2020年业务的免税发票么?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的规定,为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公告如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可以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如在2021年则不能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具体事宜您也可以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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