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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专业人员至境内提供技术服务应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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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 11:28:5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咨询一下:我公司从境外企业购入进口设备,境外企业按合同约定需要安排境外的专业人员到我们公司提供技术指导及设备安装调试的服务,关于这部分境外人员专业服务费用,我们公司将如何进行税务征收?


1、增值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您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就境外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及安装服务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 

2、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应以扣缴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一并代扣代缴。 

3、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如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文件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精神,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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