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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和抗癌药品,能否按单品种进行简易征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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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 11:30:4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我公司为药品批发企业,经营10个不同厂家不同品种的生物制品和抗癌药品,其中有4个厂家的4个品种向我司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剩余6个厂家的6个品种是按13%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

2、我公司能否按照单品种进行简易征收备案,即对上述4个厂家的4个品种按简易征收3%缴纳增值税;剩余的6个厂家的6个品种按厂家开给我司的13%税率正常缴纳增值税;

3、对厂家来说,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也可以不选择简易征收,选择是清晰的;但是对药品批发企业,同时经营多个不同厂家的不同药品,如果上述6个厂家的6个品种我公司也被迫只能按照3%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就导致了增值税链条的中断,而且造成药品批发企业税负大幅增加。因为实际操作中,厂家自身如果选择了简易征收,会对下游药品批发企业的简易征收增值税负担在毛利中进行弥补;但是如果厂家自身本就是按13%正常销售的,而药品批发企业因为公司里有部分品种进行了简易征收备案导致所有生物制品和肿瘤药品都只能按3%进行销售,厂家是不会对下游药品批发企业此部分负担进行弥补,直接导致药品批发企业无法正常经营此部分品种。

4、建议对药品经营企业,同时经营多种生物制品和抗癌药品的企业,允许按单品种进行简易征收备案,这样更加合理,即对上游药厂按13%销售的此类品种,药品经营企业可以选择按13%正常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附件: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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