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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行业排放口有的污染物只有挥发性有机物,或非甲烷总烃,无法列出具体的污染物,税额表中没有挥发性有机物这个应税污染物,是否这部分可以不核算排放量,不计算税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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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 11:32:3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石化行业排放口有的污染物只有挥发性有机物,或非甲烷总烃,无法列出具体的污染物,税额表中没有挥发性有机物这个应税污染物,是否这部分可以不核算排放量,不计算税额呢?

2、石化行业排污许可里排污许可排放口只规定了废水总排口和车间排放口,未规定冷却水入海排放口的话,这部分直排海的排放口是都还要统计应税污染物呢?

3、根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石化行业》,里面的无组织废气只给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未给出其他的无组织废气,石化行业的无组织核算是否只针对挥发性有机物即可?不需要再考虑其他的无组织污染物。还是说只要是无组织排放的所有应税污染物都要进行核算?


1.答复: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规定,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因此,纳税人应根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其排放的污染物中哪些属于应税污染物,并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对应税污染物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例如《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挥发性有机物作为一个整体不属于应税污染物,但其中含有的苯、甲苯、二甲苯等属于应税污染物,应依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2.答复: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因此,纳税人可依据其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污染物排放口分别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并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对排污许可证中未包含的排放口,纳税人应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进行监测,存在排放应税污染物情形的,应依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3.答复: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规定,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一条规定,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第81号)的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部尚未规定适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暂由纳税人参照缴纳排污费时依据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及抽样测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综上所述,《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第81号)规定了部分应税污染物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但不能作为判断污染物是否应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依据。因此,纳税人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其排放的污染物中哪些属于应税污染物,并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对应税污染物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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