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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 11:45:4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农户是否包含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提到“鉴于畜禽养殖的风险绝大部分留在企业本身,与企业自产农产品无本质区别,因此,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从农户手中回收再销售畜禽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公司委托农户组成的专业合作社养殖,公司回收再销售畜禽,畜禽养殖的风险绝大部分留在企业本身,与企业自产农产品无本质区别,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这么理解正确么?公司委托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社养殖,公司是否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中的免税政策?
为支持三农发展,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在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在流通环节,除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以外,均照章征收增值税。2013年,为适应畜禽养殖行业经营模式的发展变化,我局印发了《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明确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农户手中回收再销售畜禽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从规范征收管理、防范税收风险角度考虑,上述政策规定中的“农户”仅指农民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