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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 11:48: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咨询一下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投资者工资薪金不允许扣除,要调增,60000的减除费用因为有综合所得也不允许扣,相当于投资者工资不让减,同时60000的减除费用也不让扣,两个费用一个也不让享受,那不吃亏了吗,假如不给投资者发工资,还能有60000的减除费用,反而发了工资,工资不让扣,60000的减除费用也不让扣,有点不明白,望解惑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