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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之间平价转让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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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 11:49:3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某集团公司下设两个独立的子公司:A公司和B公司。A公司是生产型企业,B公司是贸易型企业。B公司收到大量的承兑汇票,又不愿到银行贴现,于是将承兑汇票平价转让给A公司,由A公司在采购时支付给A公司的上游企业,这样该集团公司总体上不会损失贴现利息,请问A公司支付给B公司资金的时间至A公司支付给其上游企业的期间,能否视同A公司无偿转让借款给B公司,期间A公司虽未向B公司收到利息,但应产生的利息是否视为增值税应税收入要缴纳增值税?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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