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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 11:52:2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陕西省西安市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开发的一个房地产项目持有一个土地证、四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十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我公司以该开发项目整体作为一个清算对象进行清算。因为该开发项目是一个立项批复、整体一次性开发且账务处理上也是以这一个项目整体为成本核算对象的。请问,我司以该开发项目为一个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进行土增清算是否可行?
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西地税发﹝2010﹞235号《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经确认,该问题文件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具体执行请详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