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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 11:53:3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税【2016】36)文件: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1、我公司和另一家公司要做新设合并,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我公司中的无形资产包括软件,非专利技术。针对我公司无形资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我公司账面上有没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因此未结转为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会计科目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以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时候,会结转为无形资产,此部分账面上的开发支出是否也需要缴税?
3、如果上述无形资产纳税,那么按照什么价格交税?账面价值还是评估价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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