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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应何时抵减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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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 11:54:3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这个问题网上争论的很多,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增值税一般计税纳税义务发生时不分项目,预缴的增值税全都可以抵减增值税;一种是只能抵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项目中已经预缴的增值税,如果抵了其他项目预缴的增值税,实质上是其他项目预收的房款没有预缴增值税。请问?新疆是如何执行的?希望以文字形式答复。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同时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第六条的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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