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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4年39号文,我司可提供三流一致的业务真实性材料,符合有关条件,可否抵扣有关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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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 18:43:4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作为受票方收到上游税局针对我司进项发出的异常抵扣凭证函件,认定销方没有经营能力与经营资质。

而根据2014年39号文,我司可提供三流一致的业务真实性材料,符合有关条件,可否抵扣有关进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五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故你司取得的异常抵扣凭证,尚未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若对认定有异议,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核实后符合规定的,可继续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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