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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 18:54: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2016〕83号)规定,一、启用新版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开具的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清单(见附件)为合法有效的收付款凭证。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2.1.4增值税普通发票核定 附报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因此,请您携带上述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