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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 18:59:3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想咨询一下。我们作为法院指定的企业破产管理人,目前查询到该企业下设了很多已经被吊销的分支机构,想要吊销转注销的话应该怎么办理呢,流程是什么?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的规定:“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准备材料您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官网-办税指南-12.1.1-193至12.1.1-195查询具体准备材料。